碳定價倡議

為排碳制定價格,讓碳排有成本

碳定價是什麼?

碳定價,簡而言之就是「為排碳制定價格,讓排碳有成本」。是一種政策工具,將組織和企業過往在營運中無須計入成本的溫室氣體排放行為,能夠價格化及內部化,讓「排碳有價」,使排碳的成本能計入企業財報上,企業才有財務的動力減碳以降低營運成本。除此之外,在排碳有價的世界裡,一個企業的減碳能力,更是金融投資機構判斷該企業能否保持永續競爭力的重要指標,進一步影響投資人對高碳排企業的投資意願。

根據世界銀行〈2025年碳定價現況與趨勢報告〉(State and Trends of Carbon Pricing 2025),目前全球共有80種碳稅及碳排放交易制度,涵蓋了全球28%溫室氣體排放量,並且在2024年帶來超過1000億美元的公共收入,顯示推動碳定價的世界趨勢持續向前。

碳費、碳稅和碳交易有什麼不一樣?

碳費(carbon fee)、碳稅(carbon tax)與碳交易制度(Emission Trading System, ETS)都是「碳定價工具」──也就是透過替溫室氣體排放「標價」,讓排碳變得有成本,迫使企業與市場把氣候代價納入決策中。

但這三種制度在誰決定排放量、誰承擔風險、政府能否確保減碳成效等面向上,有本質上的差異。

三種碳定價工具的核心差異

面向碳費 / 碳稅碳交易(ETS)
政府先決定每噸碳的價格(稅率)全國可排多少碳(總量上限)
管什麼價格排放量
排碳量能不能超額可以超額,只要付錢不行,必須有額度
碳價怎麼來政府訂市場交易決定
減碳成果是否確定不確定確定(因排碳總量被鎖住)
制度複雜度

我國目前實施的碳費(carbon fee),或國際上更通用的碳稅(carbon tax),兩者相通的邏輯是:「你每排一噸二氧化碳,就要付一筆錢。」由政府制定排碳價格,希望達到以價制量、減少碳排,使企業增加減碳投資的意願。企業可以選擇投資減碳以少付碳費 / 碳稅,或不減碳以多付碳費 / 碳稅。這種制度操作簡單、好收費,缺點是政府無法確定最後到底會減多少碳,因為當企業永遠可以選擇「繼續排、繼續付」,政府即難以掌握整體減碳成效。另許多國家的課徵方式為類似課徵能源稅或燃油稅的方式,其優點是課徵的行政成本相對簡單。

而碳交易(Emission Trading Scheme)的運作方式不同。政府先針對所有受管制的排放源設定「排放總量上限」以及交易系統,企業針對不同排放源有一定的免費允許排放額度(Carbon allowances),若超過額度就去市場上購買其他企業未使用的排放額度,換言之,減碳有成的企業則可以出售未使用的排放額度而獲利。碳交易的市場交易制度針對了不同程度排碳的企業提供經濟誘因,一方面鼓勵減碳有方的企業積極減碳並將其排放額度兌現,一方面也刺激排碳量較高的企業積極尋求減碳。碳交易制度在減碳上最顯著的優點,是由於政府事先設定溫室氣體排放總量上限,且會逐漸降低排放總量上限,因此整體的減碳成效相對碳費(稅)明確。不過,因其制度設計上較為複雜,監管難度與行政成本亦較高,且碳價因為交易可能隨市場波動,倘若市場失靈,將導致碳價過低反而不利減碳。

台灣碳費與國際碳稅的制度差異

面向碳費(台灣)碳稅(多數國家)
法律性質依台灣法規,屬於「規費」,是為了特定政策目的而向排碳者收取的費用屬於政府的稅收,跟所得稅、營業稅一樣是
法源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授權徵收一般稅法或財政法體系
主管機關環境部,重點在減碳與轉型財政部或財政體系,重點在整體財政與稅收配置
是否進入政府總預算不會進入一般總預算,而是進入專門的氣候相關基金或用途納入國家總預算,與其他稅收一起統籌分配
收入的用途限制依法只能用於「氣候變遷因應法」第33條指定的用途,如補助縣市政府減碳政策原則上沒有用途限制,可用於任何政府支出,如社福、建設、還債等
典型政策意義將排碳收費與減碳、轉型、地方政府行動直接連結將排碳納入一般稅制,但不保證資金真的用於氣候行動

台灣的碳費和國際上通行的碳稅相比,最大不同在於碳費用途的受限程度。根據台灣的法規,政府的收入可分為租稅與規費兩類,若為租稅則由財政部規劃管理,收入將會納入政府總預算統籌統支,不會有用途上的限制。規費則由各類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對應的法規管理,用途通常有限制,例如交通部管理下的汽機車燃料費,依據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作公路之養護、修建、安全管理及市區道路之養護。有別於世界上大部份國家,台灣的碳費是根據「氣候變遷因應法」授權徵收,主管機關為環境部,用途也受限於該法第33條之指定用途,如補助縣市政府的減碳政策等。

台灣的碳定價發展狀況

其實在「溫室氣體減量管理法」時期已經制定了碳交易制度相關的條文,但後續環境部並未積極推動,可能的原因是台灣的碳排放量其實高度集中在特定20間碳排大戶上,已大約佔了全國碳排放量的40%以上,市場上碳的供需雙方可能不多,也可能產生流動性不足的問題,排放配額最終若只在少數企業間以扭曲的價格交易,反而對碳價價格訊號釋出錯誤訊息。

爾後環境部(時為環保署)委託倫敦政經學院合作,在2020 年 12 月,發布了「台灣碳定價之選項」報告,報告建議台灣暫緩碳交易政策,先從「碳費」開始,並以每噸新台幣 300 元水準推動碳定價。

因此在2023年從「溫室氣體減量管理法」修法為「氣候變遷因應法」時,加入了第28條的碳費條款,台灣的碳定價便優先以推動碳費為主。

隨後於2024年8月29日制定「碳費收費辦法」、「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碳費徵收對象溫室氣體減量指定目標」三部配套子法,並在同年10月7日的碳費費率審議會完成費率審議,包括了一公噸300元的一般費率,及ㄧ公噸50元、100元的二種優惠費率。碳費將於2025年起開徵,首批徵收碳費的對象為年碳排量達 2.5 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以上的電力、燃氣供應業及製造業,推估收費對象約 500 廠(281 家公司,其中有 141 家上市櫃公司),整批收費對象的碳排量大約155百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約占全國總排放量 54%。而2026年將依據受管制事業之2025年排放量徵收碳費,確立了台灣進入碳定價時代。

台灣特色的碳費制度

其他國家的碳稅大多直接從燃料或能源上直接附帶徵收,而台灣的碳費計算並非如此,因為制度設計上增加了自主減量計畫這項配套制度,讓計畫的事前審查、每年盤查及行政管理的成本增加都比一般碳稅制度的成本高了非常多。自主減量計畫是一項與碳費優惠費率的配套制度,環境部為鼓勵高碳排企業積極減碳,因此設定了50元、100元一公噸的兩種優惠費率。企業需要提出自主減量計畫,經過審查通過後,企業須依照自主減量計畫每年達成減量目標與完成減量措施,並每年接受政府查驗,達標者方可繼續適用碳費優惠費率。導入自主減量計畫的優點是能夠較明確計算溫室氣體減排量。

然而台灣的碳費仍然受到許多企業的遊說與壓力使價格低於理想,增加了許多折扣,例如徵收對象統一獲得了2.5萬公噸的免徵額。環境部也在母法未明確授權下增訂了「高碳洩漏風險事業」這個概念,其意在於避免鋼鐵、石化、水泥等產業可能因為國內碳費課徵後大幅墊高成本,而導致產業外移至其他碳管制較為寬鬆國家地區,反而增加另一國排碳量,事業若為高碳洩漏風險事業,在提出自主減量計畫適用優惠費率之外,還可以額外打2折,因此假如某間事業屬於高碳洩漏風險事業,其若取得優惠費率100元一公噸的資格,實際上只需要繳納100元*0.2=20元一公噸的碳費,而高碳洩漏風險事業又多為排放量最大的產業如鋼鐵、石化、水泥,形同對最大的污染者提供折扣鼓勵排放。

大事記:關於碳定價倡議,我們做了什麼

2025.1.1

碳費起徵費率正式實施。

2024.10.23

與 TCAN 共同提出「企業減碳沒一撇,地方急著要碳費?」聲明,呼籲應先擬定碳費預算書、完備地方淨零法制。

2024.10.07

與 TCAN 等公民團體共同舉辦「實質減碳沒兩撇,遊說政府當大爺 反對巨嬰財團要求碳費銅板價」記者會。並共同提出「碳費不比茶葉蛋,環保團體強烈遺憾!優惠費率寵壞排碳巨嬰」聲明。

2024.8.29 碳費三子法公告

碳費三項主要子法:碳費收費辦法、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及碳費徵收對象溫室氣體減量指定目標,正式公告。

2024.08.29

與 TCAN 共同提出「水電補貼財團50年 減碳還靠碳費優惠」聲明,批評現行碳費無法達成減碳40%目標。

2024.07.12

與 TCAN 共同提出「防堵漏洞,加速轉型——臺灣碳費制度設計十大建議」聲明。

2024.05.30

與 TCAN 等公民團體共同舉辦「廉價碳費優惠企業,氣候成本全民倒貼」記者會。

2024.04.30

與 TCAN 共同提出「碳費二折大拍賣,企業無憂爽爽排」聲明。

2024.03.15

與 TCAN 等公民團體共同提出「碳費五百好價格,企業責任不打折」聲明。

2022.4-碳費倡議行動

我們和民間團體共同推出「有效碳費機制與收入分配使用之規範」研究報告,建議根據巴黎協定的氣候目標(升溫控制於攝氏1.5~2度;2050淨零碳排)訂定碳價格,2020年應達到每噸40~80美元,並於2030年達到每噸以及50~100美元的碳價水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