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我們要關心跨國投資行政管理?
從成衣業的寶成緬甸工會打壓、年興紡織賴索托性侵案,到遠洋漁業的強迫勞動、台塑越鋼污染事件、華新麗華印尼鎳礦區工業污染,我國企業的海外營運爭議層出不窮,不僅侵害當地勞工與社區的環境與人權,也危及我國產業國際形象與競爭力。
然而,這些侵害發生在國外,主管機關往往以「無法可管」推卸責任。現行法制中,僅《公司國外投資處理辦法》提供事前審查機制,但條文過於抽象、缺乏實質約束力,至今未曾因人權或環境理由駁回任何投資申請,亦無事後監督與改善機制。此制度性缺口,正是台灣遲遲無法落實企業人權與環境責任的關鍵癥結。
現行制度缺口與改革必要性
一、《公司國外投資處理辦法》條文過於抽象,形同虛設
現行第六條雖列有「破壞國家形象」、「對國家經濟發展不利」、「違反國際條約」、「重大勞資糾紛」等六項不予核准情形,但因法律概念高度抽象、缺乏操作標準,自1980年施行至今,從未適用於否決任何投資案。且一旦核准,無論後續是否發生嚴重侵害,主管機關亦無權撤銷或要求改善。
二、事前審查不落實,事後監督完全空白
除第六條形同具文外,現行《辦法》第七條也僅針對未執行之投資設定核准失效條件,並未規範若發生勞權、人權或環境侵害時應如何處理。換言之,無論投資案後續對當地造成多大破壞,政府皆無法作為。
三、對外投資檢核表設計不良,未納入風險評估重點
現行檢核表針對高污染與高風險產業僅做形式詢問,未要求具體評估與預防措施。對勞工與環境的法律義務履行、國際標準遵守、人權風險等也缺乏充分檢視。如此設計,不僅無法有效防範高風險投資,也可能讓企業誤觸國際制裁或違反新興人權義務。
我們已經做了什麼?
- 提出《公司國外投資處理辦法》修法建議,具體納入人權、環境、勞權相關風險項目。
- 提出《對外投資檢核表》修正建議。
下一步我們要做什麼?
- 推動《公司國外投資處理辦法》實質修法:要求主管機關將環境與人權納入法定審查要件,並建立風險評估、核准撤銷、事後監督與定期揭露機制,真正將企業社會責任入法。
- 強化對外投資檢核表制度設計與落實:要求投審會依據國際人權與環境盡職調查標準,修改檢核表內容與程序,將之作為實質審查工具,而非形式文件。
- 公開資訊與利害關係人參與:要求主管機關建立投資資訊公開機制,重大投資案應公告申請與核准內容,並開放地方社區、工會、環保團體等利害關係人表達意見,強化民主監督。
- 納入永續治理架構:未來跨國投資管理應納入我國永續治理戰略與氣候、人權政策主軸,並與ESG資訊揭露、國家人權行動計畫等機制連動,建立跨部會治理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