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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財團法人環境權保障基金會誠信經營規範
中華民國 110 年 1 月 27 日本會第二屆第 6 次董事會通過
中華民國 114 年 1 月 07 日本會第第三屆第 9 次董事修正第三條、第八條及第九條
一、本會應本於廉潔、透明及負責之經營理念,實踐章程所訂之宗旨。並制定以誠信為基礎之政策,創造永續發展之經營環境。
二、本會遵守財團法人法、環境保護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商業會計法、政治獻金 法、貪污治罪條例、政府採購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及其他業務行為有關法令之義務,以落實誠信經營。
三、本會董事長、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對董事會所列議案,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者,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自身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如有害於本會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且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避,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董事間亦應自律,不得不當相互支援。本會人員於執行基金會之業務時,發現與其自身或其所代表之法人有利害衝突之情形,或可能使其自身、配偶、父母、子女或與其有利害關係人獲得不正當利益之情形,應將相關情事同時陳報執行長,執行長應提供適當指導。
四、本會應就具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營業活動,建立有效之會計制度及內部控制制度,不得有外帳或保留秘密帳戶,並應隨時檢討,俾確保該制度之設計及執行持續有效。本會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查核前項制度遵循情形,並作成稽核報告提報監事會及董事會。
五、本會應以公平與透明之方式於對外網站揭露其誠信經營守則執行情形。
六、本會於業務往來之前,應考量其提供服務之廠商、業務合作伙伴或其他業務往來交易對象之合法性及是否有與本會交易時不誠信行為紀錄,宜避免與有不誠信行為紀錄者進行交 易。本會與他人簽訂契約,其內容宜包含遵守誠信經營政策及交易相對人如涉及不誠信行為,得隨時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條款。本法人所屬人員於從事業務之過程中,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任何不正當利益,或有其他違反誠信、不法或違背受託義務等不誠信行為。
七、本會及本會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該等職務之人與員工,於勞務服務之提供或採購過 程,應遵循相關法規與國際準則,確保勞務服務之資訊透明性及安全性,並落實於營運活動,以防止服務直接或間接損害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健康與安全。
八、本會應訂定具體檢舉制度並確實執行,內容應涵蓋下列事項:
(一) 建立並公告內部獨立檢舉信箱、專線或委託其他外部獨立機構提供檢舉信箱、專線,供內部及外部人員使用。
(二) 指派檢舉受理專責人員或單位,並訂定檢舉事項之類別及其調查標準作業程序。
(三) 檢舉案件受理、調查過程、調查結果及相關文件製作之紀錄與保存。
(四) 檢舉人身分及檢舉內容之保密。
(五) 保護檢舉人不因檢舉情事而遭不當處置之措施。
九、本規範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實施,並報送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