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投資行政管理

補上台灣企業海外責任的制度缺口

當台灣企業走向世界,政府治理卻止步於國境——從事前審查失靈到事後監督空白,我們應重建企業人權與環境責任的制度基礎。

為什麼我們要關心跨國投資行政管理?

從成衣業的寶成緬甸工會打壓、年興紡織賴索托性侵案,到遠洋漁業的強迫勞動、台塑越鋼污染事件、華新麗華印尼鎳礦區工業污染,我國企業的海外營運爭議層出不窮,不僅侵害當地勞工與社區的環境與人權,也危及我國產業國際形象與競爭力。

然而,這些侵害發生在國外,主管機關往往以「無法可管」推卸責任。現行法制中,僅《公司國外投資處理辦法》提供事前審查機制,但條文過於抽象、缺乏實質約束力,至今未曾因人權或環境理由駁回任何投資申請,亦無事後監督與改善機制。此制度性缺口,正是台灣遲遲無法落實企業人權與環境責任的關鍵癥結。

現行制度缺口與改革必要性

一、《公司國外投資處理辦法》條文過於抽象,形同虛設

現行第六條雖列有「破壞國家形象」、「對國家經濟發展不利」、「違反國際條約」、「重大勞資糾紛」等六項不予核准情形,但因法律概念高度抽象、缺乏操作標準,自1980年施行至今,從未適用於否決任何投資案。且一旦核准,無論後續是否發生嚴重侵害,主管機關亦無權撤銷或要求改善。

二、事前審查不落實,事後監督完全空白

除第六條形同具文外,現行《辦法》第七條也僅針對未執行之投資設定核准失效條件,並未規範若發生勞權、人權或環境侵害時應如何處理。換言之,無論投資案後續對當地造成多大破壞,政府皆無法作為。

三、對外投資檢核表設計不良,未納入風險評估重點

現行檢核表針對高污染與高風險產業僅做形式詢問,未要求具體評估與預防措施。對勞工與環境的法律義務履行、國際標準遵守、人權風險等也缺乏充分檢視。如此設計,不僅無法有效防範高風險投資,也可能讓企業誤觸國際制裁或違反新興人權義務。

我們已經做了什麼?

  • 提出《公司國外投資處理辦法》修法建議,具體納入人權、環境、勞權相關風險項目。
  • 提出《對外投資檢核表》修正建議。

下一步我們要做什麼?

  • 推動《公司國外投資處理辦法》實質修法:要求主管機關將環境與人權納入法定審查要件,並建立風險評估、核准撤銷、事後監督與定期揭露機制,真正將企業社會責任入法。
  • 強化對外投資檢核表制度設計與落實:要求投審會依據國際人權與環境盡職調查標準,修改檢核表內容與程序,將之作為實質審查工具,而非形式文件。
  • 公開資訊與利害關係人參與:要求主管機關建立投資資訊公開機制,重大投資案應公告申請與核准內容,並開放地方社區、工會、環保團體等利害關係人表達意見,強化民主監督。
  • 納入永續治理架構:未來跨國投資管理應納入我國永續治理戰略與氣候、人權政策主軸,並與ESG資訊揭露、國家人權行動計畫等機制連動,建立跨部會治理體系。

焦點個案

鎳礦供應鏈企業與人權跨國投資行政管理

印尼鎳礦供應鏈中的人權與環境責任

印尼擁有世界最大鎳儲量,已成為全球關鍵礦產的戰略基地。近年印尼政府積極推動「下游加工政策」,吸引中國及其他跨國企業進行冶煉設廠,形成以摩羅哇利(Morowali)與北馬魯古(North Maluku)為核心的鎳工業區。然而,這些快速興建的工業園區不僅造成大規模森林砍伐、水土污染與生態破壞,當地社區、漁民與原住民族也面臨土地徵收、勞動剝削與迫遷等人權風險。

環權會從台灣出發,連結國際組織、公民社會與亞洲地區受影響社群,關注以下核心目標。1. 促進供應鏈透明與企業責任。2. 支持印尼在地社群與公民組織。3. 推動台灣環境與社會盡職調查。

企業與人權台塑集團全球行動跨國投資行政管理

越南台塑河靜鋼鐵公害訴訟案

2016年4月初,台塑越南河靜鋼鐵廠,發生嚴重海洋污染事件,造成越南中部省份沿海200餘公里大規模海洋生物死亡,嚴重影響當地漁業、製鹽、觀光及各相關產業發展,是越南嚴重的環境公害事件。受害者於越南起訴遭受鎮壓、逮捕及判刑,因此僅得選擇於台灣提起訴訟。 2019年經本會與其他團體協助越南7874位原告向台塑集團等公司提起公害侵權訴訟。2020年並進行多項行動向「國家人權行動計畫」提出諸多建言,包含域外管轄的立法、國外投資審查標準的修正、赤道原則的推動等等,

訴訟案件

台塑越南河靜鋼鐵廠海洋汙染損害賠償民事訴訟

台塑河靜公司及其股東應連帶賠償原告因海洋汙染所受損害

要求台灣的台塑公司為其越南廠的環境與人權侵害負起責任、協助海外受害者在台灣法院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