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奧爾胡斯公約》?
制定於 1998 年的《奧爾胡斯公約》(Aarhus Convention),全名為《環境事務之資訊近用、公眾參與決策及司法近用公約》(Convention on Access to Information,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Decision-Making and Access to Justice in Environmental Matters)。
奧爾胡斯公約旨在保護與環境相關的權利,強調公眾參與決策,形成對政府問責的機制,推動責任型政府,以應對當今世界的眾多挑戰,包括氣候變遷、生物多樣性銳減、能源需求的增加、快速都市化,及污染問題。
奧爾胡斯公約的三大核心原則(3 Pillars)
(1)環境資訊公開 Access to Infomation
民眾有權利取得政府相關環境資訊。
(2)公眾參與決策 Public Participation
人民應有權參與環境決策。
(3)司法救濟管道 Access to Justice
當環境權受損害時,人民有權訴諸法院或獨立機構尋求救濟。
為什麼台灣需要奧爾胡斯公約?
從公約的三大核心原則檢視,台灣現行制度仍存在明顯缺口。
(一)資訊公開:權利未被制度化
現況問題
我國環境資訊公開的規定散見於不同環境法令中,不僅缺乏一般性的環境資訊請求權,各法令對公開資訊的範圍與密度也不一致。
再者,人民如何提出請求、政府在何種情形得拒絕公開,目前皆欠缺清楚的程序與規範。
奧爾胡斯公約的補強
公約第四條和第五條明確保障人民取得環境資訊的一般性權利,包含政府應主動公開之資訊,及依人民申請提供之資訊,並分別規範完整的要件及程序。
(二)公眾參與:有形式,欠實質
現況問題
依我國行政程序法第155條,行政機關在制定環境相關法規時,得依職權舉行聽證或。而實務上,大多採公聽會形式讓利害相關人參與以表達意見,但公聽會的程序、法律效果皆無明文規範,人民在環境決策中的程序保障明顯不足。
即便行政程序法正進行修法,其作為一般性法律,仍未回應環境案件高度專業性、不可逆性與長期影響的特殊需求。
不是「有環評法就夠了嗎?」
環評會議的民眾參與多以「旁聽要點」來處理,法規定性上為環境主管機關內部的行政規則,內容上常有規範密度不足、給予環境主管機關過大裁量空間,著重在維護會議秩序,而非保障人民權利。
奧爾胡斯公約的要求
公約第六、七、八條明文保障人民的參與權,包括民眾有權參與個案開發、環境政策及環境法規等相關環境決策。
其中對於個案開發的規範密度較高,強調於環境決策初期,即應充分、及時、有效以公告或個別通知,向相關公眾告知相關資訊,及「盡早」在決策過程中實現公民參與,且應確保於決策中,將公民參與之結果納入適當考慮。
我國「通知」規範不足,不乏許多民眾直到施工機具入場後,才得知開發案,因而產生諸多爭議,再者,許多民眾參與的程序流於形式,相關單位並未妥善考量民眾參與表示的意見。
(三)司法救濟:程序權利缺乏後盾
現況問題
當人民在環境決策程序中遭排除或限制參與,究竟能否、以及如何提起行政或司法救濟,仍存在諸多問題。除環評實務上已發展出較明確的救濟制度,其他開發許可往往遭遇難以證明其「保護規範」存在之問題。
奧爾胡斯公約的明確規範
確保公眾享受本公約關於獲得環境資訊和參與制定環境決策的權利,以及落實國內與環境有關的法律,在相關權利受侵害時,得提起救濟。更重要的是,奧爾胡斯公約明文規定「非政府組織」亦具有法律上的利益,得提起救濟。
延伸閱讀:
我們的立場
環權會致力推動奧爾胡斯公約的內國法化,推動行政部門充分公開環境資訊、在環境決策早期即進行公眾參與,以及完善環境決策的救濟機制以保障人民環境程序權。
這是補強台灣環境民主與環境權保障的關鍵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