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動

環權會致力於利害關係人「環境權」的落實,以奧爾胡斯公約的概念而言,就是讓利害關係人擁有獲得充分資訊、參與決策、以及司法救濟的完整權利。也因此當社區、部落遭遇開發案,生活居住環境或其權利受影響時,環權會律師針對個案及其社群提供非訟、訴訟的協助,並且進一步促成制度改革。

非訴訟的法律工作

個案協助

面對環境影響評估空間計畫審議土地徵收原住民族諮商同意文資審議等案件,環權會接受在地居民、部落族人之諮詢,討論並理解案情後,對內可協助形成必要的團體章程及部落自治法規、協助確保在地社群作成有效的集體決議;對外則陪同個案當事人在行政程序中陳述意見、協助撰擬和機關、開發單位往來的函文、促請立法或行政部門召開協調會議,以及審閱與開發單位間之契約。

法規諮詢

一件開發案要合法進行,通常要達成以下幾點要件:合法取得土地作為開發基地、開發行為符合該基地所容許的土地使用情形、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開發許可等,都有各自所對應的法規、程序、權責機關。

環權會先和當事人確認開發案的內容及狀態,了解當事人的訴求,梳理所涉及的行政程序,盤點可能採取的非訟、訴訟行動。

確認當事人取得、了解資訊, 並協助設計符合在地脈絡的內部團體章程與審議機制

開發單位所公開揭露的資訊如果不足,會使地方欠缺評估利弊的基礎。因此環權會會協助居民,要求開發單位具體說明相關資訊,讓當事人更了解開發案對其生活環境、居住空間、文化或傳統場域的影響。

此外,面對開發案,地方社群內部也需要理解彼此的不同立場和想法,並用大家都能接受的方式,討論、決定後續行動。在這個階段,環權會將從旁協助,讓地方盡可能取得所需資訊,以及建立適合在地、符合居民意願的公共事務內部討論、決定機制。

倘若部落尚無正式的部落章程,或是發現既有部落章程不夠反映部落的文化慣習、不夠尊重部落的傳統組織,環權會亦能協助將部落認為更正確且具正當性的模式和內容,轉化為章程條文,成為部落決定事務的規則。

換言之,環權會協助在地居民取得「自決」的基礎條件:1. 獲得足夠充分的資訊,2. 形成成員們能夠認可的自治規則,3. 協助足成內部共識意見並且足以對外表達。

陪同參與行政程序與陳述意見

陪同社區、部落參與環境影響評估、都市計畫、文資審議等程序,以陳述意見、提交法律意見書等方式,提醒審查委員案件中存在的瑕疵與爭議。

爭取對等關係與平等契約

包含公益信託的爭取、開發單位與利害關係人間回饋協議之擬定。
例如環權會協助規劃台南七股六扇田的公益信託框架,由光電商挹注信託基金,委由六個生態保育專業團體執行保育工作。

制度倡議

中央與地方的法案研擬與倡議

人權與環境盡職調查的法制倡議上,環權會參考歐盟企業盡職調查法(CSDDD)、德國供應鏈法等比較法例,依據台灣情形,提出企業盡職調查法民間版草案;也參與企業與人權國家行動計畫、企業盡職調查指引之公聽會,監督經濟部讓法制儘快上路。

在氣候變遷法制倡議上,環權會作為台灣氣候變遷行動網絡(TCAN)的成員之一,也積極推動《氣候變遷因應法》之修正,成功讓碳費制度、脆弱群體能力建構、公正轉型等入法。

此外針對地方的再生能源法規鑒於太陽能光電設施的爭議案頻傳環權會曾與地球公民基金會合作,提出《臺南市設置地面型太陽能光電設施審查自治條例》草案,(2019年在台南市議會通過一讀),目的是將光電發展的衝擊降到最低,加強資訊公開與公民參與機制,確保綠能與社區共榮發展。

訴訟

為保障環境權的落實,環權會提供司法救濟,協助權益受損害的利害關係人提起訴訟。案件包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