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動

為什麼環權會要有法律行動?我們都在做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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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權會一直致力於利害關係人「環境權」的落實:用奧爾胡斯公約的概念來說,就是讓利害關係人擁有充分資訊、能參與決策、可以司法救濟。

對於「法律行動」,也許更容易聯想到的是「訴訟」——但其實司法救濟只是法律行動的其中一環而已;而且還是在事情發生後(例如行政機關做了違法決定、人民權利被損害了),才加以彌補。相較之下,資訊公開和程序參與,則是強調利害關係人在環境事務決策的事前以及事中,就可以充分知情、參與,可以讓自己關切的議題和因素,被好好納入考量。藉此,就更可能從根源阻絕損害發生,或是讓大家意識到原本不知道的、被忽略的負面影響和潛在風險,進而及時去構思減緩措施。

秉持這樣的信念,環權會除了訴訟之外,也非常重視「非訟」面向的法律工作。我們認為律師的任務就在於靈活運用法律工具,陪伴當事人在各式各樣的法律關係、行政程序中,及時、有效地實現自己的權利。同時,律師也會探究隱藏在個案背後的通案制度問題,並循法制改革的取徑加以解決

非訴訟的法律工作

環權會從事的非訟類法律工作,主要分為「研擬法規」和「協助個案參與行政程序」。

環權會過去針對法律、行政命令、地方自治法規,皆曾提出民間版草案或對機關版的修正建議;此外,也從維護部落自主、鞏固部落主權的角度,協助草擬部落自治法規。

這邊可以從歷年工作報告再挖研擬法規的例子(氣候法,空污法,台中空污自治條例?)

面對環境影響評估空間計畫審議土地徵收原住民族諮商同意文資審議等程序,環權會也協助首當其衝的社區居民、部落族人,指摘政府或開發單位資訊不完足之處、要求補足說明,並陪同個案當事人們在程序中陳述意見。而在與政府、開發單位的交涉中,舉凡往來函文撰擬、契約審閱,也是非訟法律工作的一部分。具體範圍包含:

法規研擬

本會參考歐盟企業盡職調查法(CSDDD)、德國供應鏈法等法制,並依據台灣的情形,研擬企業盡職調查法民間版草案。同時,本會也參與企業與人權國家行動計畫、企業盡職調查指引之公聽會,監督企業與人權法制的上路期程。

行政程序參與

本會協助台東縣卑南鄉的下賓朗部落,參與綠野仙蹤渡假旅館開發案之環評程序。該開發案位在部落內,不僅基地坐落於部落祖靈地上、緊鄰男子集會所、也嚴重影響集會所前作為交通樞紐、歲時祭儀文化場所的十字路口,可以說對於部落的居住安寧、交通安全、文化權都有嚴重的損害。然而,由於環評委員的組成欠缺具備文化、文資專業背景的專家,導致環評依法必須執行的文化影響評估,充滿瑕疵。更遑論,本案還涉及到「僅因基地為私有地,即無庸踐行諮商同意」的爭議。

本會協助下賓朗部落,自2024年7月以來,在環評審查中不斷表達:本案欠缺開發必要性(台東旅宿已經供過於求、且下賓朗部落早已被飯店包圍)、文化影響評估避重就輕而無視開發對部落文化權造成莫大侵害、交通規劃不合理、未踐行諮商同意程序等主張。除了個案程序參與以外,本會亦從花東部落的共同處境切入,針對涉及部落的開發案,建議環境部通盤於初審時增加外聘專家,協助環評委員落實文化影響評估。

公益信託

協助規劃七股六扇田的公益信託框架,由光電商挹注一定的信託基金,委由六個生態保育專業團體來執行保育工作。

自治條例

臺南市政府配合中央政府推動能源轉型、發展綠能雖值得肯定,然因為制度尚不完備,太陽能光電設施的爭議案頻傳,因此環權會與地球公民基金會合作,撰擬並提出「臺南市設置地面型太陽能光電設施審查自治條例」目前已通過一讀,透過機制的建立,降低社會衝突與對立,謀求各類型產業發展與環境永續之間的平衡共榮。

部落章程

鑒於諮商同意辦法、原住民族土地劃設辦法等,存在有過度限縮原住民族權利,與原住民族基本法之意旨不符的問題,本會協助台東卑南鄉卡大地布部落草擬部落章程、部落成員認定辦法、部落土地開發辦法、部落地熱開發辦法等。在該些規章中,明確表示應以憲法、原住民族權利宣言、原基法、部落章程等違法規準據,排除適用悖於原基法的行政命令。開發單位也必須要尊重、諮詢部落的法規,來和部落商議溝通。

訴訟案件列表

為保障環境權的落實,環權會提供司法救濟,協助權益受損害的利害關係人提起訴訟。案件包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