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氣候變遷的減緩與調適,涉及多個部會權責的跨領域合作與新的政策工具,因此許多國家會制定專法以便有更明確具體的法律授權。例如英國2008年制定的「氣候變遷法」(Climate Change Act),是世界上第一部為回應氣候變遷問題,而訂定的長期溫室氣體減量目標與提供法律治理框架的氣候變遷專法。影響了後續許多國家的氣候變遷專法制定,後續如德國的「聯邦氣候保護法」(Bundes-Klimaschutzgesetz)、法國的「邁向綠色成長之能源轉型法」(Loi relative à la transition énergétique pour la croissance verte)、以及韓國的「碳中和與綠色發展基本法」,都是各國發展出的氣候變遷專法。
台灣於2015年7月1日公告實施「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以下簡稱溫管法),該法為台灣的氣候治理專法,設定環境部(時為環境保護署)為溫室氣體減量管理的中央主管機關,並訂定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為2050年排放量降至2005年排放量的50%。然而隨後在2021年於英國格拉斯哥舉辦的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26次締約方大會(UNFCCC COP26),確定了世界各國都需要共同邁向2050年達成淨零排放的長期溫室氣體減量目標後,台灣的溫管法所訂定的長期減量目標顯然未能符合上述國際要求。同時該法也有未能明確定義部分減碳議題的部會權責歸屬、缺乏中央部會之間以及縣市政府局處單位之間能夠協調跨領域議題的定期溝通協調平台、相關政策工具不足,例如缺乏碳費(稅),並且未能涵蓋氣候變遷調適以及近年來益受重視的公正轉型(Just transition)議題。
組成台灣氣候變遷行動網絡(TCAN)
基於此,我們和四個在台灣關心氣候變遷的公民團體,包括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地球公民基金會、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及台灣環境規劃協會,於2020年共同組成了「台灣氣候行動網絡」(Taiwan Climate Action Network, 以下簡稱TCAN),透過合作研究與倡議,推動台灣達成2050年淨零排放目標。
TCAN成立時便積極參與了2022年溫管法修法倡議,當時政府、朝野各黨及民間社會,皆有感於溫管法仍有上述缺陷,急需大幅度的修正版本,因此紛紛推出修法版本,TCAN也與民進黨立委合作共同提出氣候變遷因應法修法版本,強調以下訴求包括:
- 拉高氣候治理層級,成立行政院氣候會報作為中央部會溝通協調平台,由行政院長作為召集人,邀集各部會首長、學者、民間團體參與,並給予該會報充足人力、行政資源統合、機關考核之職權。
- 確立部會權責,將減碳與調適的相關業務明確訂定部會間權責。
- 開徵碳費,長期往碳稅前進。
- 考量人權衝擊,調適政策應以自然為本與社區調適策略為優先,避免借調適名義推動侵害人權的政策。
- 重視公正轉型,氣候治理不遺落任何人。
- 強化地方治理、資訊公開、全民參與。
- 加入公益訴訟條款,令公民得以要求國家為氣候變遷積極作為。
- 核能非台灣減碳選項,再生能源推動大步向前。
溫管法於2023年1月10日修法三讀通過,更名為「氣候變遷因應法」,TCAN 版本的諸多訴求皆有一定程度被採納,包括新設碳費機制、明定各部會的氣候政策權責、確立行政院永續會及縣市政府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為氣候政策跨部門溝通協調之平台,並且於調適相關條內納入以自然為本與社區調適策略、強化脆弱群體因應能力,以及公正轉型等進步概念的條文。惟本會特別重視之保障公民司法救濟權利之公益訴訟條款未能納入,實為一大缺憾。
大事記:關於氣候法修法我們做了什麼
- 2020. 12.02 和TCAN及立法委員共同提出民間版氣候法修法版本。
- 聲明 / 記者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