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爾胡斯公約

環權會致力推動《奧爾胡斯公約》在台灣內國法化,建立資訊透明、實質的民眾參與、可尋求司法救濟的環境制度。

什麼是《奧爾胡斯公約》?

制定於 1998 年的《奧爾胡斯公約》(Aarhus Convention),全名為《環境事務之資訊近用、公眾參與決策及司法近用公約》(Convention on Access to Information,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Decision-Making and Access to Justice in Environmental Matters)。

奧爾胡斯公約旨在保護與環境相關的權利,強調公眾參與決策,形成對政府問責的機制,推動責任型政府,以應對當今世界的眾多挑戰,包括氣候變遷、生物多樣性銳減、能源需求的增加、快速都市化,及污染問題。

奧爾胡斯公約的三大核心原則(3 Pillars)

(1)環境資訊公開 Access to Infomation

民眾有權利取得政府相關環境資訊。

(2)公眾參與決策 Public Participation

人民應有權參與環境決策。

(3)司法救濟管道 Access to Justice

當環境權受損害時,人民有權訴諸法院或獨立機構尋求救濟。

為什麼台灣需要奧爾胡斯公約?

從公約的三大核心原則檢視,台灣現行制度仍存在明顯缺口。

(一)資訊公開:權利未被制度化

現況問題
我國環境資訊公開的規定散見於不同環境法令中,不僅缺乏一般性的環境資訊請求權,各法令對公開資訊的範圍與密度也不一致。
再者,人民如何提出請求、政府在何種情形得拒絕公開,目前皆欠缺清楚的程序與規範。

奧爾胡斯公約的補強
公約第四條和第五條明確保障人民取得環境資訊的一般性權利,包含政府應主動公開之資訊,及依人民申請提供之資訊,並分別規範完整的要件及程序。

(二)公眾參與:有形式,欠實質

現況問題
依我國行政程序法第155條,行政機關在制定環境相關法規時,得依職權舉行聽證或。而實務上,大多採公聽會形式讓利害相關人參與以表達意見,但公聽會的程序、法律效果皆無明文規範,人民在環境決策中的程序保障明顯不足。
即便行政程序法正進行修法,其作為一般性法律,仍未回應環境案件高度專業性、不可逆性與長期影響的特殊需求。

不是「有環評法就夠了嗎?」
環評會議的民眾參與多以「旁聽要點」來處理,法規定性上為環境主管機關內部的行政規則,內容上常有規範密度不足、給予環境主管機關過大裁量空間,著重在維護會議秩序,而非保障人民權利。

奧爾胡斯公約的要求
公約第六、七、八條明文保障人民的參與權,包括民眾有權參與個案開發、環境政策及環境法規等相關環境決策。
其中對於個案開發的規範密度較高,強調於環境決策初期,即應充分、及時、有效以公告或個別通知,向相關公眾告知相關資訊,及「盡早」在決策過程中實現公民參與,且應確保於決策中,將公民參與之結果納入適當考慮。
我國「通知」規範不足,不乏許多民眾直到施工機具入場後,才得知開發案,因而產生諸多爭議,再者,許多民眾參與的程序流於形式,相關單位並未妥善考量民眾參與表示的意見。

(三)司法救濟:程序權利缺乏後盾

現況問題
當人民在環境決策程序中遭排除或限制參與,究竟能否、以及如何提起行政或司法救濟,仍存在諸多問題。除環評實務上已發展出較明確的救濟制度,其他開發許可往往遭遇難以證明其「保護規範」存在之問題。

奧爾胡斯公約的明確規範
確保公眾享受本公約關於獲得環境資訊和參與制定環境決策的權利,以及落實國內與環境有關的法律,在相關權利受侵害時,得提起救濟。更重要的是,奧爾胡斯公約明文規定「非政府組織」亦具有法律上的利益,得提起救濟。

延伸閱讀:

我們的立場

環權會致力推動奧爾胡斯公約的內國法化,推動行政部門充分公開環境資訊、在環境決策早期即進行公眾參與,以及完善環境決策的救濟機制以保障人民環境程序權。

這是補強台灣環境民主與環境權保障的關鍵一步。

奧爾胡斯公約的倡議大事記

2022.12.6

受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委託,環權會發表〈環境權的賓體正義及程序保障研究報告〉,從奧爾胡斯公約等國際法規出發,觀其對環境程序權的保障,並檢討我國法規之不足。

2024.11.20

舉辦「沿著人權,走向淨零」論壇,以奧爾胡斯公約之框架檢視台灣氣候治理政策。 (參考:論壇手冊Youtube 直播

焦點個案

奧爾胡斯公約環境民主

臺中荔枝森林案

位於台中市北屯路、北平路口捷運綠線旁的荔枝森林,為都市核心地帶樹齡60年以上的珍貴都市樹木群,本會協助在地居民及團體商議並推動該地後續成為都市綠地甚至可食地景的相關程序,同時指派專職律師釐清各項法律疑義。

奧爾胡斯公約環境民主

臺中聯勤老樹審議資訊公開案

原為台中美軍俱樂部遺址的台中前聯勤招待所,其周邊所植群體樹林已經超過五十年,形成群聚的綠帶及人文歷史聚落。中部公民團體依法向臺中市政府農業局申請列入臺中市受保護樹木加以列管保護卻未通過,且市府拒絕公開審查過程相關資訊;經本會委聘陳保源律師協助提起政府資訊公開訴願,獲得臺中市政府農業局撤銷原處分,成功協助在地公民團體落實環境資訊公開的要求。

奧爾胡斯公約環境民主

臺中市空污暴露污染物報告資訊公開

臺中市政府委託中山醫學大學公共衛生學系教授進行的「105年台中市后里區、西屯區、大雅區及港區(大肚、清水、沙鹿、梧棲、龍井)居民空氣污染物暴露評估計畫」完成後,並未依法公開,更在地公民團體屢次請求未果,委託本會聘請梁徽志律師提起政府資訊公開訴願。臺中市政府決定依公民團體的請求撤銷原處分,決定完整公開報告所有內容,可謂在地公民團體與本會共同推動環境權落實的一項里程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