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了什麼事?為什麼要對台塑集團提起民事訴訟?
2016年4月初,台塑越南河靜鋼鐵廠,發生嚴重海洋污染事件,造成越南中部省份沿海200餘公里大規模海洋生物死亡,嚴重影響當地漁業、製鹽、觀光及各相關產業發展,是越南嚴重的環境公害事件。受害者於越南起訴遭受鎮壓、逮捕及判刑,因此僅得選擇於台灣提起訴訟。
本會、環境法律人協會、人約盟、台權會及越南移工移民辦公室等協助7874位原告向台塑集團等公司提起訴訟。原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皆認我國法院並無管轄權,惟在律師團的努力之下,最高法院廢棄原裁定,本案可望由我國法院進行管轄。
本會及上述民間團體亦以越鋼案為本,2020向「國家人權行動計畫」提出諸多建言,包含域外管轄的立法、國外投資審查標準的修正、赤道原則的推動等等,未來除了在訴訟上我們會為受害者持續爭取權益外,也會針對我國法制不足的地方,提出建言。
2016 年 4 月,台塑越南河靜鋼鐵廠 (簡稱台塑越鋼) 排放大量有毒廢水,污染超過 200 多公里海岸線,大規模海洋生物死亡,嚴重影響當地漁業、製鹽、觀光及各相關產業,超過 20萬人的生計受到影響,許多人更被迫搬離家園。此事件引起越南人民的大規模和平示威,數十名人權捍衛者、記者、部落客、學生皆因參與抗議或報導台塑越鋼汙染事件,而被越南政府鎮壓、拘禁、甚至被處以重刑。越南受害人民在當地三次提出訴訟,三次都失敗。
2019 年 6 月,7,875 名越南受害者跨海來台對台塑提起訴訟。然而,台北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皆以台灣無管轄權駁回此案,直到 2020 年 11 月,最高法院發回高等法院裁定,此案才又燃起希望。2021 年四月,高等法院新裁定認定台灣法院對於台塑越鋼案中在台灣的被告董事及股東 —— 包含台塑集團和中鋼在內,是有管轄權的;同時,法院在裁定中也表示,被告「不得再抗告」,也就是說,就台塑越鋼案,台塑集團肯定是得上法院跟受害者對峙了。但是就在幾天後,律團們收到來函,得知被告還是再抗告了。同時,律團為確保能夠將真正做出直接侵權行為的「台塑越南河靜鋼鐵廠」列入被告,因此也提出了再抗告。目前此案仍在最高法院進行程序審理中。
郭鴻儀說明此案要提出跨國訴訟其實非常困難,第一,許多抗爭者遭限制出境;第二,為避免受到政治迫害,多數人身份都不能曝光;第三,是舉證困難。若要將越南證明文件送至台灣審理,須當事人先至越南政府驗證身份,才能到駐越南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認證文書,但抗爭者自己去越南政府認證身份,等於羊入虎口。他說此案在2019年於艱困的情況下越南受害者仍然有意願向台灣司法提出救濟,雖然此訴訟一開始先遭遇管轄權問題,台灣法院認為事發地為越南,不承認台灣有管轄權;這部分經過兩年努力終於有突破,但目前卻卡在外國文書驗證這一關。
郭鴻儀表示,台灣企業與人權國家行動計劃中談到非常多跨國投資、企業司法咎責,但其內容僅處理刑事訴訟、公司責任,這些在刑法、公司法裡面本有規定,民事損害沒有出現在行動計劃中,政府一直說尚待研擬,但台塑越鋼的案子,就還卡在這些程序面。
本件管轄問題,適用辯論主義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黃馨雯專職律師說明,越鋼案沒有專屬管轄的問題。因此,合意管轄、應訴管轄可以排除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這個原則是最高法院,甚至本案件的法官在裁定裡也認同的。如果有合意管轄或應訴管轄,法院也會受上開管轄的拘束,但法官竟然在沒有給兩造合意管轄或應訴管轄之機會,就逕自做出裁定,這樣的裁定明顯是有問題。再者,民事案件管轄如果不涉及專屬管轄,則適用辯論主義,也就是法院只能基於兩造當事人的主張來裁判,但越鋼案中,原告主張臺北地方法院有管轄權,被告還沒有做任何的主張,法院竟然完全沒有基於兩造的主張來判決,而是自己做認定,明顯違反辯論主義。
受害人遭越南政府鎮壓,無法於越南享有訴訟公平保障
黃馨雯表示,法院參考實質公平和訴訟經濟等精神,認定越南法院才具管轄權是錯誤的見解。法院完全沒有審酌越鋼案的受害人,於起訴過程中就受到越南政府武力鎮壓、及不當的逮捕和關押,在這種情形下,受害人在越南起訴,符合實質公平和訴訟經濟嗎?甚至越南法院在案件起訴之前,就參與台塑和越南政府的協商,顯然對於本案以有特殊立場,並不獨立,這對於受害人,亦不公平。而法院竟認為,在越南管轄才符合當事人間的實質公平,令人不解。
越鋼案和臺灣具充分牽連,臺灣法院有管轄權
黃馨雯進一步指出,法官認為越鋼案和台灣關係薄弱,但越鋼就是台塑集團到越南所成立的公司,其股東除了日鋼以外,清一色都是台灣相關的公司,包含台塑、台化、台石化,中鋼等等,根據「以原就被」原則的精神,這案件和台灣具充分牽連。再者,台塑企業乃採高度中央集權的決策模式,企業各項重大政策及投資案均須透過行政中心討論後決定,除此之外,與本件訴訟密切相關之細部之營建、工程發包、工程管理、環境安全衛生,亦皆由台塑總管理處加以統籌。因此,本件訴訟之重要決策證據、營建計畫、工程發包、工程管理、環境安全衛生之重要經營管理證據,亦皆集中於台灣,故本件訴訟與我國具密切之牽連,一審法官的裁定相當離譜。
2016年4月初,由台塑集團於越南河靜省永安經濟園區所投資的台塑越南河靜鋼鐵廠,發生嚴重海洋污染事件,造成越南中部省份沿海200餘公里大規模海洋生物死亡,嚴重影響當地漁業、製鹽、觀光及各相關產業發展,是越南至今最嚴重的環境公害事件。
依據越南政府自然資源暨環境部長2016年7月26日提交國會的報告,台塑越鋼共有53處違規行為,其中最嚴重是擅自將較新進且環保的「乾式淬火系統」更換為較落後且會造成污染的「濕式淬火系統」。依該報告統計指出,直接受污染影響者共有17,682艘漁船及40,966人,間接受影響的勞動人口為176,285人。然而,實際數字應不只如此;因為越南中部的沿海各省分,已有超過400萬的人民蒙受其害。
台塑草率處理、賠償毫不透明
台塑集團在承認錯誤之後,很快地與越南政府言和,卻在缺少任何調查瞭解污染所造成的各項實際損害情形下,宣稱給予越南政府5億美元的補償金。儘管5億美元聽起來是相當龐大的數字,但實際上,補償金額根本無法與其造成的損害相比,因為越南中部的沿海各省分,已有超過400萬的人民蒙受其害。
此外,這筆錢是由台塑直接支付給越南政府,並無任何措施以確保受害者真正拿到補償。因為此計畫並未進行任何全面性的損害評量或評估,而且也完全不透明、完全缺乏民眾參與協商規劃。
海污事件造成家破人亡
污染事件已影響許多人的健康、當地人民的食物,以及社區的工作與生計。
許多疾病的病例確實與在受污染的水域中游泳,以及攝取受污染之海鮮有關。許多醫療專業人士已提出報告指出,台塑所排放的特定毒物類型與胃癌和大腸癌增加的風險有關,同時越南政府頒布的捕魚禁令更進一步證實食用魚類是並不安全的事實。而越南食品安全與衛生部門的主管更是承認,即便該水域再度變為所謂的「安全無虞」,也無法保證海洋食品的安全。
一名當地漁夫說:
自該事件以後,漁獲大量減少,無法繼續捕魚,也沒有人敢買當地魚獲,為求生活,我只能以低廉的價格賣掉生活用的船隻及漁具維持生計。最後,也被迫離開雙親、妻小,來到臺灣工作。但至今我的家庭沒有獲得任何賠償。
當地還有千千萬萬的家庭,如同上述漁夫一樣面臨相同處境。海洋環境破壞造成數十萬人失業。大量船隻歇業、損壞,將地方居民推到債務連連的困境。許多人被迫離鄉別井,海污事件導致許多家庭分裂、夫妻分離、孩子缺少父母的關愛與照顧。
至今,污染還在持續
自發生海污事件以來,台塑越鋼並沒有具體消毒或恢復海洋環境的行動,甚至仍持續污染越南自然環境。
依據河靜省公安2019年4月6日公文中指出,台塑越鋼每年排棄的固態廢棄物是3,360,500噸,目前還滯留未處理廢棄物為780,000噸,並將毒性物質運送至他處丟棄。廠區周邊的居民每天出門都會聞到惡臭、忍受嚴重的霧霾及灰塵。
台塑集團投資的大煉鋼廠,2006年嘗試在臺灣雲林離島式工業區落腳不成,轉進越南,成為當地最大的外資投資案。從2009年開始,造成了越南中部沿海省份當地居民無窮的痛苦。越南人民的家園被徵收、人民被迫遷、學校被關閉、村落遭拆除、海洋被破壞,他們的生活,不再像以往。這些人民,有他們自己人生的夢,但如今,他們的夢徹底的被摧毀。而王永慶生前建立一貫作業大煉鋼廠的跨國企業夢,實現了。但因為台塑越鋼海洋污染事件,將越南中部沿海省份人民原有的生活環境,遭到毀滅性的打擊,臺灣FORMOSA的名聲,也徹底被埋葬。對於越南中部沿海省份的人民而言,臺灣FORMOSA不是輸出民主與友善的國家,而是輸出污染與破壞的國家。
當事人:是由誰提起訴訟的?
7875名越南河靜的漁民、水產餐廳經營者等。
委任律師
林三加律師、張譽尹律師、郭鴻儀律師、黃馨雯律師、呂冠輝律師
我們對法院提出什麼訴求?
請求台塑集團
目前案件程序進行到哪裡?
目前有4名原告被發回台北地院。這也是目前還被留在民事法院繫屬中
附帶說明:目前憲訴也被裁定不受理
案件的主要法律爭議有哪些?
這個訴訟希望達成什麼效果/目標?
想知道我們如何向法院主張嗎?可以閱讀:
【本案不提供】
想知道法院對這個案件的見解嗎?可以參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 重訴 字第 674 號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 抗 字第 1466 號裁定
最高法院 109 年度 台抗 字第 1084 號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 抗更一 字第 39 號裁定
最高法院 110 年度 台抗 字第 1019 號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 抗更二 字第 13 號裁定>>>這邊把四個原告發回北院
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 聲 字第 243 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