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減量目標憲法訴訟

國家減量目標發生了什麼事?為什麼要提起憲法訴訟?

依照氣候法第 4 條第 1 項1規定,我國以2050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為長期目標。為了達成這個目標,氣候法規定環境部要以每五年為一期,訂定國家階段管制目標(也就是每五年訂一個短中程的減量目標)。目前環境部已經訂定第一期(2016年-2020年)、第二期(2021年-2025年)之階段管制目標。緊接著就是第三期(2026年-2030年)的訂定。

依照氣候法第10條第4項規定,階段管制目標應在下期開始前兩年訂定2,但環境部直到2023年過完都沒有訂出第三期(註:環境部是在本案提出聲請後,於2024年12月16日公布草案、2025年5月6日公告)。而且,氣候法對於「環境部要用什麼基本標準來計算階段管制目標」也沒有給出足夠的指示。這表示,國家並沒有履行對人民的保護義務,違反了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身體及健康權、生存權、居住權、工作權財產權、文化權的意旨。

由於環境部怠於訂定第三期階段管制目標,

是由誰提出聲請的?

這個案件的聲請人共13位,包含3名農民(來自台中、新竹)、2名在雲林從事沿岸捕撈漁業的漁民、2名部落原住民(分別來自屏東好茶部落、嘉義來吉部落,為莫拉克風災受災部落)、4名兒童和2名NGO工作者,各自代表氣候變遷中最可能受到負面影響的弱勢族群。

委任律師

黃馨雯律師、顏士程律師、羅芳晨律師

目前案件程序進行到哪裡?

環權會在2024年1月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目前案件已經分案給承辦大法官,但大法官尚未決定是否受理。

我們對法院提出什麼訴求?

請求法院宣告氣候法第10條3、第6條第1款4侵害生命權、身體及健康權、生存權、居住權、工作權財產權及文化權而違憲
請求法院宣告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5侵害訴訟權而違憲

案件的主要法律爭議有哪些?

主要的法律爭議在於,氣候變遷法的第6條和第10條是否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一般來說,國家需要依法行政,其規範位階和規範密度,必須要與該行為會對人民權利影響程度相稱。即是說,一個規範對人民的影響愈重大,其訂定的過程就要愈嚴謹,並且立法者愈有必要提供足夠清晰和明確的指引,才能夠避免機關的恣意。

然而,環境部直到2023年底仍未依法訂定第三期國家減量目標(原訂2025公告,應於2年前訂定),可見其訂定過程諸多疏忽,而氣候法中亦無給予訂定減量目標的足夠指引,我們主張該法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聲請釋憲希望達成什麼目標?

我們認為,目前氣候變遷法的第6條、第10條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大法官應宣告氣候法第6條、第10條違憲,並要求立法者在一定期限內修正法律。而環境部也需要修正第三期階段(2026-2030)管制目標,改以碳預算為基礎資料,計算出足夠保障人民權利的溫室氣體減量目標,才是相對嚴謹的做法。

同時,我們希望大法官對憲法訴訟法第59條1項的聲請要件做合憲性解釋,在特定條件下(尤其是當訴訟法和法院實務上,當事人無法合法起訴時),允許人民不用窮盡救濟途徑也可以聲請憲法解釋,從而對人民訴訟權的保障更加完整。

  1. 氣候變遷因應法第4條第1項:「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為中華民國一百三十九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 ↩︎
  2. 氣候變遷因應法第10條第4項:「各期階段管制目標,除第一期外,中央主管機關應於下一期開始前二年提出。」 ↩︎
  3. 氣候變遷因應法第10條:
    「(第1項)為達成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中央主管機關得設學者專家技術諮詢小組,並應邀集中央及地方有關機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經召開公聽會程序後,訂定五年為一期之階段管制目標,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並對外公開。(第2項)中央主管機關為研擬階段管制目標,於召開公聽會前,應將舉行公聽會之日期、地點及方式等事項,於舉行之日前三十日,以網際網路方式公開周知;並得登載於政府公報、新聞紙或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人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周知期間內,以書面或網際網路方式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提出意見送中央主管機關參考,由中央主管機關併同階段管制目標報行政院。(第3項)階段管制目標應依第五條第三項及第六條之原則訂定,其內容包括:一、國家階段管制目標。二、能源、製造、住商、運輸、農業、環境等部門階段管制目標。三、電力排放係數階段目標。(第4項)各期階段管制目標,除第一期外,中央主管機關應於下一期開始前二年提出。(第5項)各期階段管制目標經行政院核定後,中央主管機關應彙整各部門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階段管制目標執行狀況,每年定期向行政院報告。」 ↩︎
  4. 氣候變遷因應法第6條第1款:「因應氣候變遷相關計畫或方案,其基本原則如下:一、國家減量目標及期程之訂定,應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之共同但有差異之國際責任,同時兼顧我國環境、經濟及社會之永續發展。」 ↩︎
  5. 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

想知道我們如何向法院主張嗎?可以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