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了什麼事?為什麼要對環境部提起行政訴訟?
在本會協助13名聲請人提起國家減量目標憲法訴訟後,環境部於2025年5月6日正式訂定第三期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2030年相較於基準年2005年要減量26%到30%。
然而,環境部所訂第三期階段管制目標,卻違反了氣候法的規定:
- 僅訂定2030年單一年度的目標,未一併訂出2026年至2030年的完整目標,不僅違反氣候法第10條規定,也和過去第一期(2016年至2020年)、第二期(2021年至2025年)所公告的形式不一致。
- 如果以2030年減量26%到30%為目標,我國在2030年前就會用盡1.5度C和1.7度C的碳預算,也會在2035年左右就用盡2度C的碳預算,這表示台灣將違反巴黎協定應盡的減量責任。
第三期階段管制目標還侵害青年/年輕世代的權利:
國家所設定的各期階段管制目標,如果未能達成2050淨零的長程目標,那麼氣候變遷下加劇的極端氣候事件所造成的惡害,大多將由年輕世代承擔。
而前期階段管制目標如果不夠積極,形同將減碳的工作留待後期完成,將加重年輕世代在未來的減碳負擔,必須在更短時間內急遽地改變生活方式,其自由將不成比例地受限。
這正是為何,一群青年要站出來,指出現行的第三期階段管制目標,含有世代不正義、發展機會不平等的課題,並請求環境部加以修正。
是由誰提起訴訟的?
7名青年(18至27歲)。
委任律師
黃馨雯律師、顏士程律師、羅芳晨律師
我們對法院提出什麼訴求?
- 先位請求:環境部應按氣候變遷因應法第1條、第5條第3項、第6條及第10條第1項之立法授權意旨,以巴黎協定升溫情境下之碳預算為基礎資料並落實世代正義,修訂第三期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
- 備位請求:確認環境部有依照氣候變遷因應法第1條、第5條第3項、第6條及第10條第1項之立法授權意旨,以巴黎協定升溫情境下之碳預算為基礎資料並落實世代正義,修訂第三期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之義務。
目前案件程序進行到哪裡?
2025年7月3日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案件的主要法律爭議有哪些?
- 原告是否具備請求環境部修訂第三期階段管制目標的公法上請求權?
- 環境部2025年5月6日所訂之第三期階段管制目標,是否違反氣候變遷因應法?
這個訴訟希望達成什麼效果/目標?
- 環境部修正第三期階段管制目標,改為基於巴黎協定升溫限制下所算出的碳預算,並且符合世代正義;同時也將此模式延續到後續各期階段管制目標之訂定。
從國際上的其他國家減量目標訴訟來看,無論是荷蘭最高法院的Urgenda Foundation v. the Netherlands案判決、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的Neubauer; et al. v. Germany案判決、韓國憲法法院的Do-Hyun Kim et al. v. South Korea 案判決,以及歐洲人權法院的Verein KlimaSeniorinnen Schweiz and Others v. Switzerland案判決,都強調跨世代的義務和發展機會平衡的概念。可以說,但凡關於國家減量目標的判決,普遍都關注到世代正義的課題。因此,我們也希望我國法院能肯認此概念。 - 法院能夠肯定人民有「修正法規命令」的公法上請求權。
第三期階段管制目標是一種法規命令,而依我國行政法院目前較多數的見解,人民對於法規命令之訂定,僅能向機關請願、提議(行政程序法第152條參照),但不能拘束機關一定要訂定、如何訂定。
我們希望藉由這個案件突破上述見解,使法院肯認:氣候變遷因應法對於年輕世代而言是保護規範,年輕世代可以基於氣候法所賦予的公法上請求權,請求修正第三期階段管制目標。
事實上,在現行氣候法於2023年制定前,本會和其他民間團體即考慮到環境事務通常具有影響範圍廣泛、利益歸屬不特定的特性,倡議在氣候法中納入公益訴訟條款【連結到氣候法專頁】,避免固守主觀訴訟,導致無人有權利可循司法途徑指摘環境事務違法性的困境。雖然此一主張惜未入法,導致相關訴訟仍然要在主觀訴訟的前提下提出,但我們仍希望藉由對氣候法的體系解釋,說明2025年5月6日訂定的第三期階段管制目標確實侵害了年輕世代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