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社子島在地居民
委任律師
詹順貴律師、郭鴻儀律師、黃馨雯律師、呂冠輝律師
被告
臺北市政府
目前案件程序進行到哪裡?
2025年4月17日第一審在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勝訴。臺北市政府已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現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發生了什麼事?為什麼要對臺北市政府提起行政訴訟?
社子島是位於臺北市西北側、基隆河與淡水河交匯處的沙洲,屬於天然的河川洪氾區,總面積約300公頃,人口約1萬1千人。
自民國59年起,社子島在臺北地區防洪計畫中就被定位為滯洪區,並在「為陽明山管理局轄區士林北投兩地區計畫案」中被劃定為「發展限制區」而禁限建。這意味著社子島僅能做低度的土地利用,且相對於台北地區其他水岸的200年重現期距防洪保護標準,該地自民國76年至今仍維持在堤高較低的20年重現期距(僅高於關渡地區的5年重現期距),避免堤防提高後連動影響周遭地區的洪氾風險。
然而,隨著都市土地愈顯珍稀,社子島這塊相對完整的土地,也不免落入台北市政府數次「土地開發」構想藍圖中,例如民國99年郝龍斌市府時期曾提出台北曼哈頓計畫(但最終未通過環評程序),以及民國105年柯文哲市府時期提出的生態社子島計畫(即本件環評訴訟爭議)。這些計畫的共同特色,就是把島內填土整平、外圍加高堤防,使禁限建的社子島,搖身一變為可供住商、產業利用的大片基地。
以生態社子島開發計畫而言,台北市政府擬以區段徵收方式做整體開發,這項「舊市區更新」開發計畫範圍302.1公頃,已逾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27條第1項第7款所定20公頃,因此必須實施環評。而台北市政府亦在民國111年1月19日做成通過環評之審查結論。
不過啓人疑竇的是,加高社子島的堤防之後,會如何影響鄰近地區(例如關渡平原、五股、三重、蘆洲)的排水、防洪效果?更何況,本案是以防洪為前提的解除限制建築開發計畫,因此環評審查是否係基於充分資訊判斷,社子島擬增設的防洪設施仍能達成台北地區防洪目標,乃是關鍵焦點之一。其次,台北市政府是否將開發計畫的各項工程都一併納入環評審查,還是恣意切割為之(例如廢污水處理設施),也是環評結論是否合法的關鍵。
更進一步來說,台北市政府採取區段徵收、全區剷平的開發方式,恐怕已與保護居民的生命、財產背道而馳。這樣的作法,忽略了社子島以相對低廉的居住與生活成本,以及仍然活絡的農作用地,為許多家戶和高齡者保有立錐之地,也忽略了社子島獨特的聚落紋理和「夜弄土地公」等活的無形文化資產,這些都是將居民移置到專案住宅所無法替代的照顧、支持網絡。對居民而言,台北市政府若有心解決社子島長期禁限建、未實施細部計畫而缺乏公共設施的困境,與其以整體開發計畫為之,不如提出「環境改造」案:協助現有居民就地改建,並提供應有的基礎建設。
鑒於本案環評審查結論存在諸多爭議,社子島在地居民遂針對該環評結論提起撤銷訴訟。
我們對法院提出什麼訴求?
撤銷環評審查結論。
案件的主要法律爭議有哪些?
- 環評報告未將擬興建之汙水處理場納入環評範圍合併進行分析及評估,是否違反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本案申請時第12條、現行法第17條)之規定?
法院認同我方主張,即:社子島開發計畫營運階段之污水皆由新設社子島污水處理廠處理後排放,社子島污水處理廠顯然屬於社子島開發計畫自行規劃新設之廢(污)水處理設施。又,該污水處理廠,主要處理專案住宅完工後之生活污水,日均處理量預計達3.5萬噸,經放流排入本案開發計畫之中央河道,影響中央河道的滯洪量體及水理分析的結果,與中央河道防洪閘門的操作亦有連動關係,與防洪計畫之目的能否達成息息相關。
因此,社子島污水處理廠未與社子島整體開發計畫併案進行環評,違反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17條第1項規定。
- 環評報告未將防洪工程之破堤工程、聯外閘門、高保護設施納入本案開發計畫實施環評範圍,是否違法?
法院認同我方主張,即:前述防洪設施與中央河道的防洪功能無從切分,具有整體性,排除於環評送審範圍將導致本案開發計畫的防洪目的無法達成,因此違法。 - 系爭堤防工程是否合法踐行濕地保育法之相關程序?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依照濕地保育法第27條向中央主管機關即內政部徵詢時,不應將破堤工程及聯外閘門排除於評估範圍。
這個訴訟希望達成什麼效果/目標?
- 撤銷台北市政府所作成「通過環評」之環評審查結論。
- 敦促台北市政府反省,「生態社子島」開發計畫是不合理、不可行的。應撤回開發案,重新進行評估和規劃。
- 更進一步可以思考:繼續採取「水岸水泥化」的束洪工法,是否根本與當今「承洪韌性」、「海綿城市」等規劃思維背道而馳?